(一)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二)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